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回國發會全球資訊網
字級:
小
中
大
國發會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網站
手機版選單
最新消息
個資法問與答
法令及執行措施
法令
執行措施
國際資訊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專區
其他國際資訊
為民服務
好站分享
國外好站
國內好站
活動照片集錦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回國發會全球資訊網
最新消息
個資法問與答
法令及執行措施
法令
執行措施
國際資訊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專區
其他國際資訊
為民服務
好站分享
國外好站
國內好站
活動照片集錦
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請進入右方進階搜尋頁面使用搜尋功能。
進階搜尋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如需觀看新聞內容或是申請表單下載,建議您由more頁進入並選取符合您之相關資訊內容。
:::
資訊總覽
最新消息
個資法問與答
法令及執行措施
國際資訊
為民服務
好站分享
活動照片集錦
:::
首頁
個資法問與答
個資法問與答
【個資法即時通】審計單位依審計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共汽車管理處提供駕駛人身分名冊相關資料(含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等),該處得否提供?
一、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並應遵守同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
按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職權如左:一、監督預算之執行。二、核定收支命令。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考核財務效能。六、核定財務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三、
審計單位為查核臺灣地區各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管理情形,固可依前開審計法相關規定調取資料,惟其蒐集資料之範圍包括所有駕駛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及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查個資法第5條及第1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其利用並應與原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爰仍宜請審計單位釐明上開資料蒐集之必要性及關聯性。
您的網頁不支援JavaScript 如欲返回上一頁可以使用 alt + ← 鍵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