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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有關檢舉人向衛生局要求提供被檢舉人因違反行政罰受裁罰法條及罰鍰金額,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係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權,僅由該筆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所享有,亦即個資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之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法務部105年7月21日法律字第10503509200號函參照)。查本件檢舉人所申請者係他人因違反行政法受裁罰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個人資料,因其非該等資料之當事人,爰無法依上開個資法規定,向貴局主張答覆查詢、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權利。
二、
次按個資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除同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於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時,得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並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查貴局蒐集、處理本件被檢舉人裁罰之相關資料,原係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之特定目的,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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