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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法規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條

  • 1.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6400號

    2. 發文日期:

      110.09.01

    3. 要旨:

      一、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蒐集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亦有該法適用。

      二、於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雖得予以保留,惟倘不論特定目的為何,一律請當事人同意蒐集機關得無限期留存其個資,似與個資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 2.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21610號

    2. 發文日期:

      109.10.16

    3. 要旨:

      一、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個人」資料,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已死亡之人並非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惟已死亡之人之相關資料中倘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則該部分仍屬個資法之個人資料,應適用個資法相關規定。

      二、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及同法第16條但書第5款等規定,依歷史解釋,立法當時所稱之學術研究機構,係以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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