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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2732號
110.07.07
當事人對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有查詢、閱覽權,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所列得拒絕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依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且當事人得授權其代理人行使上開權利。有關代理權限之有無及其範圍,則涉及個案事實認定。
2.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24298號
108.12.02
一、86年5月21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已廢止行業及職業登記,並另廢止教育程度登記改採查記方式辦理。是以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惟倘認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則應審酌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
二、民眾申請提供86年電腦化前戶籍資料曾被調閱之電磁紀錄,倘審酌無個資法第10條但書規定所定情形者,即應予提供。
3.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18861號
108.09.11
一、非公務機關透過取得消費者信用卡卡號以確認其身份,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蒐集個人資料合法事由之一。除有同法第8條第2項得免為告知之情形者外,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告知之方式非以書面為限,且未要求當事人簽署。
二、蒐集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得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等權利,與上開蒐集前之告知義務係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