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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7815號
110.10.19
一、唯一對應鍵值(指對應當事人之假名代碼)仍可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重新再識別特定人,屬具有間接識別性之個人資料,尚非提供者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二、個資法第16條第5款所稱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重點在蒐集者於統計成果發表時,依其呈現或揭露方式須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始足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倘處理分析過程以「唯一對應鍵值」方式進行,僅係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一種措施,尚非為前開所稱「揭露」之情形。
2.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4805號
110.08.19
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第40條、96條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工本人或第三人蒐集取得勞工個人資料,雖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惟若請勞保局提供上開個人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且以必要者為限,然依個資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然此並非等同課予勞保局對外提供之法定義務,能否拒絕提供,尚須視其他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個資法對此並無相關規範。
3.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3862號
110.07.21
一、高檢署如基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執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查緝毒品之法定職務蒐集APIS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惟仍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規定建置APIS係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倘將該系統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高檢署查緝毒品犯罪,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能達到防制毒品危害,固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之規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避免提供之個人資料逾越必要範圍。
4.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1346號
110.06.22
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並無公會得蒐集工地主任執業情形相關個人資料之規定,爰不得據以做為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目的外利用之法據。
5.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2000886號
110.06.09
一、APP開發者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其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電子發票資料,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明確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允許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等規定。
二、倘加值運用其電子發票資料型態,不在原特定目的範圍者,則應對當事人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7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條第2項等規定。
6.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5753號
110.04.08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倘於執行廢清法第5條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疑涉違反廢清法行為人之個資,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蒐集行為;又提供個資予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為廢棄物稽查之用,倘係在協助該局執行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所必要,以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特定公益目的者,係屬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
7.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21610號
109.10.16
一、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個人」資料,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已死亡之人並非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惟已死亡之人之相關資料中倘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則該部分仍屬個資法之個人資料,應適用個資法相關規定。
二、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及同法第16條但書第5款等規定,依歷史解釋,立法當時所稱之學術研究機構,係以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為限。
8.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18062號
109.08.05
一、個資法第3條第1款規定係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權,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之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
二、蒐集、處理被檢舉人裁罰之相關資料,係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之特定目的,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9.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2001004號
109.07.09
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姓名、族別、戶籍地址個人資料,非屬個資法第6條之特種個人資料,而為一般個人資料。
二、以致感謝函予已經回復傳統姓名族人之方式,作為提升未回復傳統姓名族人意願之目的,二者間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又縱有正當合理關聯,內政部蒐集該等資料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如提供貴會作為感謝函寄發之用,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事之一,始得為之。
10.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12185號
109.06.12
一、倘地方政府與風景區管理處就違規民眾個人資料清冊互通,係為違規取締,取締人員當場可依法禁止人民從事違規活動,則當事人生命、身體已無危險,而無從適用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3款規定,貴局認為違規民眾個人資料清冊互通乃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之共同目的一節,亦有未合。
二、行政程序法第19條之行政協助,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應以符合個資法規定為前提。
11.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11600號
109.06.02
「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通報平台」所蒐集之施用毒品等兒少個案資料,原係為協助兒少後續就醫、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如將相關資料做上述目的外之利用,使原應受保護、關懷之兒童少年成為警察機關之關注對象,除可能妨礙兒少權益保障之原始目的達成外,亦與個人資料之利用應符合誠實信用方法之原則有間,尚難認符合個資法第5條之規定。又警察機關如有其他替代之偵查手段,則提供相關資料之必要性亦將有疑義,恐難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第2款「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規定。
12.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2000334號
109.03.30
地方政府為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第60條之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以外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據以蒐集未著救生衣釣魚之違規名單,與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蒐集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險區域違規未著救生衣者,係依不同法據而執行不同之法定職務,是以地方政府尚難要求二管理機關於原始蒐集目的外提供違規民眾之個人資料。
13.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27446號
108.12.23
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負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之法定職務,且名冊提供對象為學生會,非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公開對象,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尚無違反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14.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702號
108.10.21
一、「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12歲以上、未滿18歲學生之資料倘屬少事法第83條之1所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即應依該條規定予以塗銷及原則不得提供其他機關。
二、如為滿18歲學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蒐集、處理學生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
15.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14566號
108.07.22
一、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法定職務包括自治條例,以及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等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應審酌相關自治法規,以作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依據。
二、為預防酒駕者再次酒駕,針對酒駕者施以關懷訪視或其他適當處遇等行政作為,以期有效降低酒駕再犯機率等,倘造成之損害與達成之利益間比例相當,則尚無違反第16條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之但書規定。
16.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104號
108.07.04
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倘利用系爭資料僅係有利於停管處執行業務,與前述公共利益之概念尚有差異。如可透過個資法第7條第2項規定告知進而取得民眾「目的外利用」之同意,作為提供系爭資料之合法事由(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7款規定參照),將更為妥適並有助於個人資料之保護。
17.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10426號
108.05.28
一、藥事法第45條之1及其授權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下稱通報辦法)已就相關通報進行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適用。
二、如擬透過「藥品不良反應通報資訊系統」將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所接獲之死亡及危及生命等不良反應通報案件副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應優先適用通報辦法。
三、其餘嚴重不良反應通報案件擬由通報者自行勾選是否同意將通報資料副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部分,因通報辦法並無相關規定,惟通報義務人(醫療機構、藥局、藥商)並非個人資料當事人,無法代為同意,與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或第16條但書第7款之規定不符。
18.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08002號
108.04.18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目的係為辦理覈實發放退休金業務,若認公布前揭資料有助增進公眾對相關業務之監督,似可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但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19.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05415號
108.03.29
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代號083),為執行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授權訂定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家戶名冊,而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6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個資法規定審核其申請事由確實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要件,得依規定之方式,提供其保有之個人資料。
20.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00958號
108.01.22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及處務規程第12條第6款,警政署負責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及督導;各直轄(縣)市政府警察局之組織規程亦均明定掌理失蹤人口查尋事項。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代號:167)特定目的,並於執行失蹤人口查尋職務必要範圍內,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以查明失蹤人口之行蹤,應屬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
二、戶政事務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將失蹤個案當事人之聯絡電話提供予警察機關;或係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之親(家)屬聯絡電話,以協助儘速查明失蹤人口之行蹤,應可認分別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3款或第4款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1.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00600號
108.01.16
一、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所稱「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例如醫院為免除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之患者親屬戶籍資料,以通知患者親屬協處相關事宜,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戶籍資料,可認係為防止患者權益之重大危害。
二、學員疑似申請不實事假之情事,以違反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恐影響學員全體權益及日後民眾權益為由,請內政部移民署提供該員申請事假期間之出入境資料,似未達「重大」危害之程度。
22.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107.11.07
一、消防署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119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應可認屬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情形。將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119指揮派遣系統,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上開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由119指揮派遣系統蒐集消防署提供之定位資訊,係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之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