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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法規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2條

  • 1.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8900號

    2. 發文日期:

      110.10.08

    3. 要旨:

      網站主要服務項目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庇護性就業服務、勸募與捐款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等,倘個資外洩內容包含捐款時間、名稱、金額及付款方式等資料,所涉實際業務為勸募與捐款事項,與協會其他就業服務業務無涉,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爰應以衛生福利部為該網站之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2.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8901號

    2. 發文日期:

      110.10.07

    3. 要旨:

      因網站主要業務包括附駕駛之汽車出租服務、僅出租汽車等服務,應符合公路法相關規定,始得營業,該業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772「交通運輸及租賃業」,應以交通部為該網站之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3.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7125號

    2. 發文日期:

      110.09.14

    3. 要旨:

      一、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非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倘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規範,則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個資事項。

      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明訂化粧品業者係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網站主要經營販售保養品與化妝品等業務,相關個資保護事項宜由衛生福利部併為監督管理。

  • 4.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0412號

    2. 發文日期:

      110.05.31

    3. 要旨:

      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係為解決合照或其他在合理範圍內之影音資料須經其他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不便,爰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倘業者於店內攝錄客戶影像,顯屬基於業務而蒐集,尚非上開立法說明所述情形而無該款適用。

  • 5.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7066號

    2. 發文日期:

      110.05.17

    3.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下稱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載明「代訂服務」。網站所營業務包括露營區訂位服務業務,應以交通部為該業者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6.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8157號

    2. 發文日期:

      110.05.04

    3. 要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及衛福部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等規定,已明訂餐飲業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倘公司於「FDA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在案,其相關個資保護事項自應由衛福部併為監督管理。

  • 7.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2573號

    2. 發文日期:

      110.03.04

    3. 要旨:

      一、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之主管機關處理。

      二、若無上開勞動法規適用,因公司主要係提供食品販售服務,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則該公司之人事管理個資保護事項宜由該法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併為管理。

  • 8.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80824號

    2. 發文日期:

      110.03.02

    3. 要旨:

      經營民宿代訂服務,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爰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另該網路平台之公司登記所在地,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亦有管轄權。至數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積極衝突,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9.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27271號

    2. 發文日期:

      110.01.08

    3. 要旨:

      網站主要業務係提供地區旅遊行程訂購及票券代訂服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載明「代訂」服務,爰應屬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 10.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11521號

    2. 發文日期:

      109.05.29

    3. 要旨:

      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涉及事實認定,須由機關進一步查處,至於應由內部何機關為權責機關,則屬各該機關內部分工。

  • 11.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00345號

    2. 發文日期:

      109.01.17

    3. 要旨:

      一、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倘有明確之作用法,則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二、倘網站主要係提供食品販售服務,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等規定應依法登錄。涉及食品販售行為者,因屬衛生福利部監督管理之業務,應由該部併管理其相關個資保護事項。

  • 12.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23387號

    2. 發文日期:

      108.11.27

    3. 要旨:

      一、電信號碼管理辦法及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規範對象為經營利用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電信事業。倘營運模式係協助使用者辨識來電之相關資訊,非利用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故非屬電信事業或其附屬業務。

      二、有關「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維持由該機關為主管機關;其餘尚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為結合推動電子商務、網路產業發展事項,由經濟部擔任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13.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628號

    2. 發文日期:

      108.10.07

    3. 要旨:

      總部位於荷蘭之公司既於我國投資設立諮詢公司,屬於個資法所定之非公務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得依個資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查核,尚不因該公司稱其僅處理內部事務而受影響。

  • 14.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647號

    2. 發文日期:

      108.10.07

    3. 要旨:

      非公務機關倘主要業務係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國內外各類新聞時事,則實際所營項目仍應屬「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及其他出版業」(「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581,亦未限於印刷或網路形式)之範圍,應以文化部為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15.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14466號

    2. 發文日期:

      108.07.16

    3. 要旨:

      個資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至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

  • 16.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12568號

    2. 發文日期:

      108.06.28

    3. 要旨:

      一、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判斷基準,再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之執行。

      二、旅行代訂網站應由「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代碼790)」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為主管機關。至於該網站是否設於境外,或台灣子公司登記營業事項為何?均無礙主管機關之認定。

  • 17.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70026714號

    2. 發文日期:

      108.01.04

    3. 要旨:

      於網際網路架設服務平臺之訂票網業者,既未從事電影片映演業務,且係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爰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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