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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6400號
110.09.01
一、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蒐集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亦有該法適用。
二、於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雖得予以保留,惟倘不論特定目的為何,一律請當事人同意蒐集機關得無限期留存其個資,似與個資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三、受託者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委託機關之指示辦理,並於受託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之行為,而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委託機關並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爰委託廠商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請依權責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2.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0412號
110.05.31
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係為解決合照或其他在合理範圍內之影音資料須經其他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不便,爰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倘業者於店內攝錄客戶影像,顯屬基於業務而蒐集,尚非上開立法說明所述情形而無該款適用。
3.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09012號
108.05.17
個人架設線上族譜網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無關,惟該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瀏覽,且內容涉及族譜成員之工作地、配偶、子女、戶籍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詳細資料,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範圍,而難認有個資法第51條之適用。
4.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70025093號
107.12.18
各地方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資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又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之個資法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認定標準並無不同。若市民行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查處之責。
5.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70021284號
107.11.02
按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爰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有個資法適用,應先視行為之屬性(例如執行業務、具有職業性質等)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