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

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法規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條

  • 1.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2732號

    2. 發文日期:

      110.07.07

    3. 要旨:

      當事人對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有查詢、閱覽權,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所列得拒絕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依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且當事人得授權其代理人行使上開權利。有關代理權限之有無及其範圍,則涉及個案事實認定。

  • 2.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18062號

    2. 發文日期:

      109.08.05

    3. 要旨:

      一、個資法第3條第1款規定係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權,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之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

      二、蒐集、處理被檢舉人裁罰之相關資料,係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之特定目的,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3.

    1.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00415號

    2. 發文日期:

      109.01.20

    3. 要旨:

      一、個資法第3條第5款僅規定當事人就刪除權不得預先拋棄或限制,當事人行使刪除權,仍應依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如業者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雖有請求刪除之權,惟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倘法令課予業者保存相關個人資料之期限,業者即不得刪除該等資料。

      三、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所定之保存期限規定,宜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