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一、有關是否屬特種個資(第6條): (一) 業者受醫療院所委託,為供醫事人員診察、治療等,取得民眾自行操作器材所測量之生理數據資訊,應依個資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 民眾自行操作器材所得之生理數據資訊直接提供予業者蒐集、處理、利用,若未涉及醫事人員診察、治療等,非屬個資法第6條之特種個人資料。
二、有關告知(第8條) 業者因延伸服務需衍生蒐集新個資,於蒐集前,不論特定目的是否改變,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三、推定同意(第7條) (一) 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二) 「當事人未表示拒絕」,應係當事人在正面選擇同意與否之模式下進行,否則有「預設同意」之虞。 (三) 「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應係指當事人有自行提供個人資料之積極行為;倘預設自動上傳而取得個人資料,縱當事人未表示拒絕,仍不符合推定同意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