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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6400號
110.09.01
一、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蒐集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亦有該法適用。
二、於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雖得予以保留,惟倘不論特定目的為何,一律請當事人同意蒐集機關得無限期留存其個資,似與個資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三、受託者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委託機關之指示辦理,並於受託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之行為,而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委託機關並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爰委託廠商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請依權責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2.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4598號
110.07.29
一、商業會計法及印花稅法屬法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及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係分別依所得稅法第21條第2項及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規定授權訂定,屬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及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情形。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仍應由各該法主管機關認定。
3.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2039號
110.02.08
商業會計法第38條、我國稅務機關規定及檢警機關調閱資料,是否屬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有法令規定保存期限?商業會計法第38條所規定之會計憑證等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宜洽該法主管機關釐明;稅務機關須有具體法令規定業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始得為之;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倘係指檢警機關未來可能依法令調取等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尚非屬上開有法令規定保存期限之情形。
4.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00415號
109.01.20
一、個資法第3條第5款僅規定當事人就刪除權不得預先拋棄或限制,當事人行使刪除權,仍應依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如業者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雖有請求刪除之權,惟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倘法令課予業者保存相關個人資料之期限,業者即不得刪除該等資料。
三、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所定之保存期限規定,宜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適用。
5.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24298號
108.12.02
一、86年5月21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已廢止行業及職業登記,並另廢止教育程度登記改採查記方式辦理。是以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惟倘認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則應審酌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
二、民眾申請提供86年電腦化前戶籍資料曾被調閱之電磁紀錄,倘審酌無個資法第10條但書規定所定情形者,即應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