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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70021284號
107.11.02
按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爰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有個資法適用,應先視行為之屬性(例如執行業務、具有職業性質等)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