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涉及事實認定,須由機關進一步查處,至於應由內部何機關為權責機關,則屬各該機關內部分工。 |
主 旨 |
有關民眾檢舉臉書帳號「OO」於臉書社團散布他人個資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權責劃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復貴府109年5月13日府授產業商字第1090003884號函。
二、有關本案是否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涉及事實認定,尚須由貴府進一步查處,至於究應由貴府民政、警政或其他機關為權責機關,則屬貴府內部事務之分工。
三、另本案相關行為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民眾尚得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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