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非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倘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規範,則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個資事項。
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明訂化粧品業者係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網站主要經營販售保養品與化妝品等業務,相關個資保護事項宜由衛生福利部併為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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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有關貴署詢問「牛OO研」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復貴署110年8月24日警署刑研字第1100124969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22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該條文立法理由係考量個資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非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倘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之執行。
三、次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明訂化粧品業者係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查旨揭網站主要經營販售保養品與化妝品等業務,是依上述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準,該網站相關個資保護事項宜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併為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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