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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函釋要旨: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80824號
要旨 經營民宿代訂服務,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爰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另該網路平台之公司登記所在地,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亦有管轄權。至數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積極衝突,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主 旨 有關OOO有限公司經營網路平台「台灣OO網」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主管機關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府110年2月9日府旅商字第1100020454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22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資法之虞時,得予檢查或處分,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實際業務所涉行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同法第12條規定:「不能依前條第1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以及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2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三、查旨揭「台灣OO網」主要經營民宿代訂服務,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爰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另因該網路平台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為宜蘭縣,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2款規定,貴府亦有管轄權。至數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積極衝突,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正 本 宜蘭縣政府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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