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負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之法定職務,且名冊提供對象為學生會,非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公開對象,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尚無違反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
主 旨 |
有關貴校函詢為舉辦學生代表選舉而提供學生選舉人名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比例原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復貴校108年12月18日校法務字第1080111193號函。
二、有關公立大學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之規定,業經本會以108年12月17日新聞稿闡明在案。
三、按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查貴校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負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之法定職務,進而提供紙本學生選舉人名冊之資料,並於選舉後收回該名冊,具有確認投票學生身分之功能,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公正性,且選舉人名冊之提供對象為貴校學生會,非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公開對象,並非任何人皆能取得該名冊,因此上述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尚無違反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至於歷次選舉投票率尚無涉比例原則之判斷,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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