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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函釋要旨: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628號
要旨 總部位於荷蘭之公司既於我國投資設立諮詢公司,屬於個資法所定之非公務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得依個資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查核,尚不因該公司稱其僅處理內部事務而受影響。
主 旨 有關貴署函詢境外公司BOOOOOg.com疑涉違反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署108年9月11日警署刑研字第1080133038號函。

二、依個資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時,即得為相關查核;若查核後發現確有違法情事,亦得依個資法規定裁處罰鍰,並得為相關處分(個資法第25條參照)。本案貴署來文固稱:BOOOOOG.COM訂房網公司總部位於荷蘭」等語,惟該公司於我國投資設立之「台灣OO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OO網公司)」,屬於個資法所定之非公務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得依上開個資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查核,尚不因台灣OO網公司稱其僅處理內部事務而受影響

正 本 內政部警政署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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