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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函釋要旨: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8901號
要旨 因網站主要業務包括附駕駛之汽車出租服務、僅出租汽車等服務,應符合公路法相關規定,始得營業,該業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772「交通運輸及租賃業」,應以交通部為該網站之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 有關「OO租車」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署110年9月14日警署刑研字第1100133578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22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倘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之執行。

三、次按公路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查旨揭網站主要業務包括附駕駛之汽車出租服務、僅出租汽車等服務,應符合公路法相關規定,始得營業,該業務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772「交通運輸及租賃業」,應以交通部為該網站之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 內政部警政署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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