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網站主要業務係提供地區旅遊行程訂購及票券代訂服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載明「代訂」服務,爰應屬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
主 旨 |
有關貴署詢問「我OO丁」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復貴署109年12月10日警署刑研字第1090165213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22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再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之執行。
三、查法務部及行政院於107年雖曾就訂票網業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函釋認為該業者未從事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及遊樂園業等,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旨揭網站主要業務係提供墾丁地區旅遊行程訂購及票券代訂服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載明「代訂」服務,爰本案應屬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前開訂票網情形尚屬有間。
四、綜上,本案網站應以交通部為該業者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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