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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函釋要旨: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8900號
要旨 網站主要服務項目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庇護性就業服務、勸募與捐款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等,倘個資外洩內容包含捐款時間、名稱、金額及付款方式等資料,所涉實際業務為勸募與捐款事項,與協會其他就業服務業務無涉,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爰應以衛生福利部為該網站之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 有關「台灣OOOO協會」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署110年9月14日警署刑研字第1100133933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22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倘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之執行。

三、次按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規定:「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同法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查旨揭網站主要服務項目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提供無法進入一般職場或庇護工廠的身心障礙者成長及學習環境、勸募與捐款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等服務,惟依貴署來函所附110年8月6日警署刑研字第11000041251號函,本案個資外洩內容包含被害人捐款時間、名稱、金額及付款方式等資料,涉及實際業務為勸募與捐款事項,與協會其他就業服務業務無涉,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爰本案應以衛生福利部為該網站之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 內政部警政署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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