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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函釋要旨: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2001961號
要旨 依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第5款規定,自然科學教育園區之管理係貴館之法定職掌,爰貴館為執行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管理之必要範圍內,基於防範人鳥共通疾病傳染之特定目的,蒐集園區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資料,尚符合個資法之規定。
主 旨 有關貴館函詢蒐集派駐人員健康檢查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館本(109)年12月1日館政風字第1090009120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另上開所稱「法定職務」,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款規定)。

三、依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第2條第5款規定,自然科學教育園區之管理係貴館之法定職掌,爰貴館為執行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管理之必要範圍內,基於防範人鳥共通疾病傳染之特定目的,蒐集園區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資料,尚符合上開個資法之規定

正 本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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