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於網際網路架設服務平臺之訂票網業者,既未從事電影片映演業務,且係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爰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主 旨 |
有關貴部詢問OO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OOOOO售票平台」,其個人資料保護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復貴部107年12月21日文影字第1073036203號函。
二、查行政院前於107年9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190066號函決定,針對「OOOK網」、「OO訂票網」等訂票網業者均係於網際網路架設服務平臺,既未從事電影片映演業務,且係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爰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案。
三、本案據貴部所稱「OOOOO售票平台」係於網際網路架設服務平台,其性質如與前述「OOOK網」及「OO訂票網」訂票網站相似,則依上開院函意旨,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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