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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函釋要旨: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8157號
要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及衛福部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等規定,已明訂餐飲業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倘公司於「FDA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在案,其相關個資保護事項自應由衛福部併為監督管理。
主 旨 有關台灣OOO火鍋是否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事屬貴管,移請卓處,請查照。
說 明

一、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10年4月28日經審四字第11000476100號函辦理。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2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倘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之執行。

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復依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以及貴部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等規定,已明訂餐飲業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經查臺灣OOO火鍋各分店分別由新加坡商OOO事業股份有限公司、OOO火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台灣OOO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且均於貴部「FDA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在案,爰其相關個資保護事項自應由貴部併為監督管理

四、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10年4月28日經審四字第11000476100號函及其檢送OOO火鍋110年4月23日聲明。

正 本 衛生福利部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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