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法定職務包括自治條例,以及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等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應審酌相關自治法規,以作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依據。
二、為預防酒駕者再次酒駕,針對酒駕者施以關懷訪視或其他適當處遇等行政作為,以期有效降低酒駕再犯機率等,倘造成之損害與達成之利益間比例相當,則尚無違反第16條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之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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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有關貴局詢問由貴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酒駕者資料予貴府其他機關作為後續關懷訪視輔導等行政處遇之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依貴局108年7月1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06311號函、法務部108年7月3日法律決字第10800118210號移文單辦理。
二、有關貴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交警大隊)提供酒駕者資料予貴府其他機關作為後續關懷訪視輔導等行政處遇之用,就貴府其他機關而言,為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就交警大隊而言,因該等資料原係基於取締酒駕之目的而蒐集,後續如提供作為其他行政處遇使用,則屬於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二者應分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及第16條但書之規定。
三、次依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法定職務包括自治條例,以及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等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貴局應審酌貴府相關自治法規,以作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依據。
四、至於交警大隊提供個人資料予貴府其他機關作相關處遇,依貴局來函說明三稱酒駕原因多元複雜,為預防酒駕者可能再次酒駕,針對酒駕者施以關懷訪視、家庭訪談、酒駕防制宣導、酒癮治療評估或其他適當處遇等行政作為,即時提供相關資源暨介入輔導,以期有效降低酒駕再犯機率等節,倘造成之損害與達成之利益間比例相當,則尚無違反第16條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之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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