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86年5月21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已廢止行業及職業登記,並另廢止教育程度登記改採查記方式辦理。是以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惟倘認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則應審酌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
二、民眾申請提供86年電腦化前戶籍資料曾被調閱之電磁紀錄,倘審酌無個資法第10條但書規定所定情形者,即應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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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有關貴部函詢民眾申請刪除86年電腦化前戶籍簿頁所登載之行業及職業、教育程度及申請提供86年電腦化前戶籍資料曾被調閱之電磁紀錄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復貴部108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80142301號函。
二、有關民眾申請刪除86年戶籍法修正前登記之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資料: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4款規定「本法第11條第3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四、其他事由足認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第21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二)貴部來函業說明86年5月21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廢止行業及職業登記,改由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分類統計、發布,另廢止教育程度登記改採查記方式辦理。是以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本案民眾固得請求貴部刪除該等資料,惟來函復稱已登記之行業及職業、教育程度係屬歷史紀錄,其作為當時行業及職業、教育程度之證明,政府施政規劃、工商企業發展及學術研究之參據等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一節,倘該等資料限於該特定目的之利用而未作其他使用,則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執行職務所必須」,請貴部審酌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民眾申請提供86年電腦化前戶籍資料曾被調閱之電磁紀錄一節,按個資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倘貴部審酌無該條但書規定所定情形者,即應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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