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倘有明確之作用法,則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二、倘網站主要係提供食品販售服務,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等規定應依法登錄。涉及食品販售行為者,因屬衛生福利部監督管理之業務,應由該部併管理其相關個資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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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有關貴署函詢愛OO鮮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iOOOOOh愛OO鮮」網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復貴署109年1月6日警署刑研字第1080176450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22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倘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之執行。
三、查旨揭網站主要係提供食品販售服務,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以及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2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875號公告修正之「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等規定,就食品業者之販售或物流等已明確規範應依法登錄。本案所涉食品販售行為,因屬衛生福利部監督管理之業務,爰其相關個資保護事項自應由該部併為管理。
四、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下稱列表)代碼472「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以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行政院101年所核可公告,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為加強食品業者之管理,於103年增訂應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致列表與作用法之主管機關不一之情形,本會將於後續個資法修法併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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