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下稱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載明「代訂服務」。網站所營業務包括露營區訂位服務業務,應以交通部為該業者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主 旨 |
有關貴署詢問「OOO」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復貴署110年4月14日警署刑研字第1100078737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22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非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本會108年10月7日發法字第1082001647號函參照),亦非以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行業業務有作用法規管為限。
三、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下稱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業於該名稱載明「代訂服務」,查旨揭網站所營業務包括露營區訂位服務業務,核屬列表代碼790「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應以交通部為該業者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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