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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函釋要旨: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20757號
要旨 使用車牌號碼執行汽車檢驗業務,固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惟讀取(蒐集)受檢驗車輛之eTag條碼資料,再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協助轉換成車號一節,考量尚有其他對當事人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例如貴局自行設置車牌號碼影像辨識設備),恐難以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必要範圍」。
主 旨 有關貴局所詢臺北區監理所為執行業務,規劃使用eTag條碼轉換車號,取代人工輸入車號,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局108年9月24日路監車字第1080110080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依貴局組織法第2條第4款、貴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第2條第3款、公路法第61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規定,貴局基於「交通及公共建設行政」(代號028)之特定目的,使用車牌號碼執行汽車檢驗業務,固屬貴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惟依貴局來函規劃擬另行讀取(蒐集)受檢驗車輛之eTag條碼資料,再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協助轉換成車號一節,考量尚有其他對當事人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例如貴局自行設置車牌號碼影像辨識設備),恐難以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必要範圍」

三、另法務部107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703513330號書函,係就高公局為辦理欠費車輛之通知事宜,提供車號予貴局,屬原蒐集處理之目的內利用;又法務部106年8月7日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就高公局提供車牌影像資料予內政部警政署之行為,因其目的係供犯罪偵查,爰認屬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本案純屬增進行政便利之情形有間,併予敘明。

正 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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