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零售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惟營業行為發生地為新北市,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2款規定「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地方政府亦有管轄權。數個管轄機關因執行而生衝突,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主 旨 |
有關貴府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7條及第48條主政機關之認定疑義一事,本會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復貴府108年7月1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1284481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違反個資法之非公務機關均有裁罰權,另按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如不能依此定土地管轄權者,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有關貴府接獲民眾陳情所涉旨揭主政機關疑義一節,因本案所涉違反個資法情事之業別為零售業,依行政院核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經濟部為本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又因營業之行為發生地為新北市,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2款規定「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爰貴府亦有管轄權。至數個管轄機關因執行而生衝突,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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