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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函釋要旨: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4598號
要旨

一、商業會計法及印花稅法屬法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及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係分別依所得稅法第21條第2項及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規定授權訂定,屬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及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情形。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仍應由各該法主管機關認定。

主 旨 有關貴府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有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府110年7月22日府授產業商字第1106023913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一、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所稱法令係指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本會110年2月8日發法字第1100002039號函參照),查商業會計法及印花稅法係屬法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及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下稱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係分別依所得稅法第21條第2項及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規定授權訂定,是該等規定就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所定之保存期限,尚屬上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所定「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而屬上開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情形

三、至於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一節,查來函所附經濟部110年3月10日說明三略以:所詢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倘符合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係為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方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另來函所附財政部110年5月21日說明四、五略以:受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範之會計帳簿及憑證可能因強制記載或任意記載,使交易相對人個人資料構成該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一部分;印花稅法及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範之應稅憑證或退稅表單,亦可能因任意記載或強制記載,使該應稅憑證或退稅表單內容涉及記載交易相對人個人資料。仍請依上開部之認定辦理

正 本 臺北市政府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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