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並無公會得蒐集工地主任執業情形相關個人資料之規定,爰不得據以做為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目的外利用之法據。 |
主 旨 |
有關貴署函詢工地主任執業情形得否提供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 |
一、依法務部110年6月9日法律決字第11000100840號書函轉貴署110年6月3日營署中建字第1101106638號函辦理。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次按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
三、有關貴署所詢將保有之工地主任執業相關個人資料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提供予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一節,查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並無旨揭公會得蒐集工地主任執業情形相關個人資料之規定,爰貴署尚不得據以做為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目的外利用之法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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