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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列印圖示

函釋要旨: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537號
要旨

一、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款規定,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其性質係屬刑事執行之一環(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32號裁定參照)。「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

二、民意代表函請提供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應由法務部依政資法第18條第1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為審酌。

主 旨 有關貴部函詢「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特種個人資料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部108年8月14日法檢字第10804532380號函。

二、 關於「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是否屬於特種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1項規定,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除符合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款規定,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又假釋與否,係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核其性質係屬刑事執行之一環(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32號裁定參照)。是以「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具備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三、 關於民意代表為問政之需函請提供上開資料是否屬於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情形:

(一) 按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服務處或辦公室名義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適用(貴部104年7月28日法律字第10403509050號函釋參照)。

(二)復按政資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如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無政資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應不予提供情形之一者,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依政資法規定即負有提供含有第三人個人資料之政府資訊之義務,屬個資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得例外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而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亦應為相同解釋。

(三)據此,有關貴部所詢民意代表函請提供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一節,應由貴部依政資法第18條第1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為審酌。

正 本 法務部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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