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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及第48條主政機關之認定
一、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違反個資法之非公務機關均有裁罰權,另按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如不能依此定土地管轄權者,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二、 有關直轄市政府接獲民眾陳情所涉旨揭主政機關疑義一節,因涉及違反個資法情事之業別為零售業,依行政院核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經濟部為本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又因營業之行為發生地為直轄市,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2款規定「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爰直轄市政府亦有管轄權。至數個管轄機關因執行而生衝突,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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