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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環保局因業務需求,現場查獲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人之畢業證書,可否請行為人之畢業學校提供該行為人戶籍相關資料?
一、 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同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 按廢清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倘基於執行「環境保護(代號165)」之特定目的,於執行上開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OO高中蒐集疑涉違反廢清法行為人之個資,係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蒐集行為;又OO高中提供學生個資予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為廢棄物稽查之用,倘係在協助該局執行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所必要,以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特定公益目的者,係屬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例如:違反廢清法之行為人與畢業證書所載之人可能非同一人,向學校蒐集曾就學者之個人資料是否確能達成執行查察之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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