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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私立大學可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20條規定,提供學生名冊以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
一、
按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同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次按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倘私立大學依前開大學法規定,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並依前開大學法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俾利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尚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
二、
另按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敘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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