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 患之親屬資料:
按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另查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12條之1「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條「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 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第1項)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等規定。本件私立醫院對於無自主能力之病患,為踐行上開醫療法等規定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另戶政機關提供病患之親屬資料予私立醫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仍應由戶政機關依具體個案審酌。 |
(二) |
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
查老人福利法第43條第1項「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41條第1項或第42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或處置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衛政、戶政、財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醫事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等規定,故私立醫院對於無自主能力之病患,倘依前開規定應踐行通報後,後續所需相關身分及家屬資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即可,則通報之內容是否應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抑或是由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依法再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資料?宜由衛生福利部再予釐明。 |
(三) |
末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是以,倘有其他特別規定(例如戶籍法第65條規定)應優先適用之,倘無其他特別規定,則私立醫院(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之法定要件,始得為之;戶政機關將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其他機關,核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