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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101年10月1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並修正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自101年10月1日生效。

  • 相關檔案
    1.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修正條文
    2.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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